积分奖励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邮政积分及积分兑换,特制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邮政(个人卡)积分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邮政积分(以下简称积分)是指邮储银行针对持卡人用卡消费或办理邮储业务等行为依规则赋予持卡人的一定分值,该分值可用于积分商品兑换等用途。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邮政个人卡(简称邮政)。

第四条      凡持有有效邮储银行邮政的持卡人可参加积分商品兑换。

第五条      持卡人如有下述任一情形,该持卡人丧失积分赚取及积分兑换的资格: 

(一)持卡人邮政被止付、停用、账户冻结、销户;

(二)账户逾期两期以上;

(三)持卡人名下仅有邮储银行一张邮政产品,且该产品销户;

(四)持卡人积分赚取或兑换涉嫌虚假交易;

(五)违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邮政(个人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及其它相关规定。

第六条      积分存储于持卡人名下,持卡人持有多张邮政主卡时,各卡积分按各卡产品规则计算、统一存储于持卡人名下。当持卡人持有多张邮政主卡时,其中一张或多张主卡销卡后,原卡积分不受影响,当客户销户且在邮储银行没有其它邮政主卡时,其名下的积分失效。

第七条      积分在邮政主卡有效期内有效。

第八条      凡持卡人持邮政进行刷卡消费或办理邮政相关业务,可按邮政公布的规则获得对应积分。累积的积分可用于兑换积分商品、礼券或相关增值服务。

第九条      使用邮储银行邮政单笔消费,交易金额所产生的积分在交易入账日的次日生效。

第十条      主卡及附属卡的消费均累计积分,附属卡积分归并到主卡客户名下。

第十一条  因消费退货或争议等原因而造成原交易金额减少的,邮储银行相应调减对应积分。 

第十二条  邮储银行有权对认定的套现、伪造非真实交易所赚取的积分进行扣减。

第十三条  持卡人因参加邮储银行邮政营销活动获得的积分,其积分规则、有效期、使用范围等以营销活动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持卡人可通过邮储银行对主卡持卡人每月寄送的邮政账单查询上个账单月的积分汇总情况,通过邮储银行邮政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95580(以下简称邮政客服)以及邮储银行积分商城网站、邮储银行个人网银、邮储银行手机银行、邮政APP、电子银行微信账号及邮政微信号查询可用积分、当月到期积分、上个自然月新增积分、上个自然月兑换积分。

第十五条  积分为邮储银行对客户刷卡消费或办理邮储业务获得的奖励,在兑换成功前并不构成客户资产,积分不可转让给其他客户或任何第三人,任何转让对邮储银行均不产生效力。



关于积分兑换

您可登录邮政积分商城挑选礼品兑换、参加积分抽奖活动赢取礼品或积分奖励。除以上方式,您可使用积分至我行指定商户兑换或抵扣部分或全部消费金额,具体使用规则、折算比例及商户列表以我行网站发布为准。